交易服務
產權轉讓、企業增資、資產轉讓三類國有資產交易業務收費標準導航
關于調整產權轉讓、企業增資、資產轉讓三類國有資產交易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市2023年“穩中向好、進中提質”政策清單(第一批)的通知》(青政發[2023]2號)要求,規范國有資產交易服務收費行為,優化營商環境,現對《青島市物價局關于青島產權交易所收費標準的通知》(青價費〔2006〕184號)中的收費執行方式進行調整,具體措施如下:
一、整合收費類別
按照整合收費類別要求,將《青島市物價局關于青島產權交易所收費標準的通知》(青價費〔2006〕184號)中的“鑒證手續費”和“交易傭金”兩項,整合為“交易服務費”。
二、交易服務費費率標準
青島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產權交易所)按照以下費率標準收取交易服務費:
(一)交易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收取4.2‰;
(二)交易額在500萬元—2000萬元(含)的收取5.6‰;
(三)交易額在500萬元(含)以下的收取7‰。
三、其他說明事項
(一)交易服務費不實行分段累進計費,不成交的不收取交易服務費。交易服務費向交易雙方分別收取,按標準計算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二)本收費標準僅針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產權轉讓、企業增資、資產轉讓三類國有資產交易業務,不含通過青島產權交易所進行的租賃、債權、涉訟、罰沒資產等其他交易業務。
(三)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的公共資源類交易項目如環境權益、礦權交易等,參照以上標準執行。如委托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市2023年“穩中向好、進中提質”政策清單(第一批)的通知》要求,降低國有企業混改項目進場交易成本, 對混改項目減半收取交易費用。
(五)上述產權交易業務中涉及委托青島產權交易所提供顧問咨詢、方案設計、項目推介、盡職調查、融資服務等交易綜合配套服務,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服務費用。
四、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
青島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4日
青島產權交易機構服務收費標準(青價費[2006]184號)
青島市物價局關于青島產權交易所收費標準的通知
青價費【2006】184號
青島市國資委:
你委《關于核定青島產權交易所收費標準的函》(青國資產權[2006]51號)收悉。經研究,確定將青島產權交易所服務收費試行標準轉為正式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及計費辦法等規定仍按我局青價字[2005]30號文件執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青島市物價局關于青島產權交易機構服務收費標準(試行)的批復
青價字[2005]30號
市國資委:
你委《關于核定青島產權交易所收費標準的函》(青國資委[2005]39號)收悉。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和《青島市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青政發[2004]5號)及省物價局有關規定,經研究,同意你委產權交易機構在提供產權交易和非上市公司制企業股權登記托管服務時,收取相應服務費用,具體如下:
一、產權交易服務收費
(一)鑒證手續費:產權交易機構在為產權交易雙方出具產權交易憑證、辦理過戶登記鑒證手續時,可按照不超過交易額0.4‰的標準分別向產權交易雙方收取鑒證手續費。但鑒定手續費超過4萬元的按4萬元收取,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二)交易傭金:產權交易機構開展產權交易代理業務、撮合產權交易雙方成交,可以與客戶約定傭金比例;未做約定成交的,收取傭金的比例如下:
1、交易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收取6‰;
2、交易額在500萬元—2000萬元(含)的收取8‰;
3、交易額在500萬元(含)以下的收取10‰。
上述傭金提取比例不實行分段累進計費,不代理交易的不得收取交易傭金。
(三)咨詢服務費:由產權交易機構與客戶雙方按約定的標準收取。
(四)席位、會員年費:對執業會員入會可一次性收取席位費,每席位最高不超過5萬元,另外??砂茨晗驁虡I會員收取會員年費,最高不超過1.2萬元;對非執業會員入會,不得收取席位費,可按年收取會員年費最高不超過1000元。
收取席位、會員年費后,應向執業會員提供產權交易機構的軟、硬件設施并實現產權交易信息資源共享,協助會員對委托方的產權狀況、履約能力進行調查、免費在區域性網站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并將轉讓成交結果在網站上公示等;對非執業會員,應提供有關產權交易信息資料并允許免費查閱和傳遞。
(五)信息公告費:產權交易機構接受國有產權轉讓方委托,按規定在相關報刊等媒體發布信息,信息公告費按產權交易機構實際支付給媒體的公告費用并依刊登次數、版面大小進行分攤后,據實向產權轉讓方收取,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手續費等。
在區域性網站發布信息,不得收取信息公告費。
(六)產權交易服務費計費辦法
1、以拍賣、招標、競投等競價方式成交的按實際成交金額為基數計算;
2、協議轉讓的,轉讓企業整體產權(包括以承擔債務轉讓企業整體產權)的,按資產總額為基數計算;
3、部分產權協議轉讓的,按對應的凈資產額為基數計算;股權轉讓按凈資產額為基數計算。
二、股權登記托管業務服務收費
(一)開戶登記費:個人10元/戶;法人100元/戶。
(二)增(減)資登記費:采取分段累進計費辦法,其中增(減)資總額未超過1000萬元的,按增(減)資總額0.8‰收??;超過10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4‰收??;超過1億元的,其超出部分不再收費。
(三)掛失手續費:個人、法人均為每筆10元。
(四)托管費:按托管登記總額向公司收?。?/p>
1、100萬股(含)以下:5000元/年;
2、100萬股—1000萬股(含):10000元/年;
3、1000萬股(含)以上:20000元/年;
托管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五)分紅派息手續費:按股權分紅面值或現金紅利總額向公司收取5‰。
(六)變動股權登記費:根據原市國資局、體改委青國資[2000]29號文規定進行變動股權登記,按變動過戶股數,每股0.003元向變動登記雙方收取。個人股東變動股權登記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收??;法人股東變動股權登記費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七)收購、回購服務費:向委托方收取,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約定。
三、其他需要明確的問題
(一)收費減免:職工集體購買本單位產權的,鑒證手續費減半收??;企業實施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涉及的產權交易服務收費,國家、省、市另有減免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除上述項目外,產權交易機構不得在提供產權交易服務或股權登記托管服務時自立項目收取費用。
(三)上述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產權交易機構應按規定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依法納稅,收費標準在收費場所公開,以接受社會監督。
(四)本規定自2005年8月10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在試行期屆滿30日前,你委應將實行期間經營服務收支情況報告我局,以便核定正式標準,以前我市有關收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
關于調整實物資產交易及資產租賃等業務服務傭金執行標準的通知
各有關交易方: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大“放管服”改革的指示精神,以更快更好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為導向,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優化營商環境,為全市國有企業改革提供有力的交易服務。綜合考慮我所運營管理實際狀況和外部市場環境因素,在保障交易平臺平穩運營,健康發展的基礎上,現就調整實物資產及租賃等業務傭金執行標準通知如下:
一、參照《青島市物價局關于青島產權交易所收費標準的通知》(青價費[2006]184號),實物資產交易、債權交易、資產租賃項目,執行傭金標準調整如下:
交易額在500萬元(含)以下的收取10‰;交易額在500萬元—2000萬元(含)的收取8‰;交易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收取6‰。同時,按照交易額0.4‰的標準收取鑒證手續費(超過4萬元的按4萬元收取,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
二、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租賃業務按租賃合同成交租金總額計費。
三、本次標準調整后原實物資產交易傭金標準、債權資產交易傭金標準和資產租賃業務傭金標準停止執行。
四、未涉及本次調整的其他業務執行標準不變;市場化業務采取議價方式。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關于設置資產租賃業務收費上限的通知
各部門、所屬公司:
為充分鼓勵租賃業務進場交易,切實降低收費,減輕承租方交費壓力,經支委會(二〇二〇年第十次會議)研究決定,資產租賃業務收費按照年租金4%比例設置收費上限。即租賃業務收費在按照《關于調整實物資產交易及資產租賃等業務服務傭金執行標準的通知》中的費率和計費方式計算超出年租金4%的,按年租金4%收取,請遵照執行。
青島產權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關于印發《債權資產及租賃業務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部門:
經支委會(2022年第13次)研究通過,現予印發《債權資產及租賃業務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請遵照執行。
附件:債權資產及租賃業務服務收費標準
青島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債權資產及租賃業務服務收費標準
一、債權資產交易服務費收取標準
計費基數 |
基礎服務費 |
增值服務費 (以成交增值額為計算基數) |
1000萬元以下(含) |
3‰ |
5% |
1000萬元—5000萬元以下(含) |
2‰ |
4% |
5000萬元-1億元(含) |
1.2‰ |
3% |
1億元-3億元(含) |
0.8‰ |
2% |
3億元以上 |
0.5‰ |
1% |
說明:債權資產交易是指受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以及非金融機構委托交易的特殊資產、債權等。
債權資產交易服務費按分檔遞減累加計收,其中:轉讓方按交易底價(保留底價)收取基礎服務費。同時,通過競價產生增值的項目,按增值額向轉讓方收取增值服務費。受讓方按成交價收取基礎服務費,不收取增值服務費。
二、租賃交易服務費收取租賃交易服務費按成交年租金4%收取向承租方收費,免收招租方費用。
三、生效本收費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服務費標準與本收費標準不符的,均以本收費標準為準。
司法拍賣及司法變賣收費標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4]16號《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